2017年1月11日 星期三

給付同業公會之會費及教育訓練費之課稅規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公司常詢問給付所屬同業公會之會費及教育訓練費用,應否辦理所得稅扣繳申報?

1.給付對象非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

該局說明,公司指派員工參加所屬同業公會舉辦之教育訓練課程支付之教育訓練費用,屬該同業公會之其他所得,公司於給付時免予扣繳所得稅,但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免扣繳憑單。

2.給付對象是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司或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加入各該業同業公會或加入依法成立之人民團體成為會員,依規定繳納之會費,係同業公會或人民團體為維持會務之正常運作,其所得性質,類似營利事業經營本業之收入,另依規定,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如僅有會費、捐贈及基金存款利息者,可免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以節省徵納雙方人力及成本,是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於給付會費時,[無需申報]免扣繳憑單,以資簡化。

該局提醒,公司如有給付公會教育訓練費用,應於次年1月31日(如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者,免扣繳憑單申報期間延長至2月5日)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以免因疏忽受罰。

~摘錄自[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106.1.10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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