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12日 星期四

公司資金無償貸與股東或他人,應設算利息收入








臺南市李小姐問:公司將資金1,000萬元無償借給股東,尚未收回款項,有沒有營所稅賦的問題?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公司將資金無償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使用,A.而未收取利息,或 B.雖收取利息,但是約定利率偏低,原則上,依照所得稅法第24條之3規定,該筆資金應按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設算利息收入,併課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但是如遭侵占或詐欺,已提起訴訟或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可不予計算利息收入課稅。...


該分局舉例,A公司105年3月1日將自有資金1,000萬元無償借給股東B使用,A公司105年度利息收入為236,919元(=1,000萬元×利率2.826% ×306天/365天)。

因此,應注意公司資金控管,以免被設算利息收入課稅,增加租稅負擔。

~摘錄自[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106.1.12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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