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25日 星期三

大樓停車位、外牆、屋頂或陽台等對外出租營業應依法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 表示:大樓管理委員會如有將大樓停車位、外牆、屋頂或陽台等[對外出租營業]情事,應於事前向稽徵機關辦理營業登記並依法報繳營業稅,以免受罰。

該所說明,大樓停車場如僅供該大樓業主停車使用,並由大樓管理委員會按年、按季或按月分攤酌收停車管理費者,可免徵營業稅;如係按次或計時收費,或提供停車位,定期供他人停車使用按期收費對外營業者,依規定係屬銷售勞務範圍,大樓管理委員會應辦理營業登記,依法課徵營業稅。又如係招商承辦者,應以該承辦商為對象,依法課徵營業稅。...


至於大樓管理委員會以其名義與人訂立租賃契約,將大樓之外牆、屋頂、陽台出租,其收取之租金收入歸入管理委員會基金部分,也屬於銷售勞務之收入,大樓管理委員會亦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該所特別提醒,如大樓有將停車位、外牆、屋頂或陽台等出租對外營業之情事,管理委員會應即向稽徵機關辦理營業登記,並按規定報繳營業稅,否則依法補稅處罰。

~摘錄自[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 106.1.25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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