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30日 星期六

營利事業所得稅99年6月修正摘要









201607031-1

政府於99年6月再次修法,將營所稅率由20%調降為17%,追溯自99年度起開始實施。在計算公式,全年課稅所得額在12萬元以下免稅;如果介於120,001~181,818元,先扣除12萬(起徵額)之後再乘上1/2;超過181,818元,即適用最高稅率17%,舉例說明如下:

1.假設甲公司99年度全年營業額為150萬元,以書審方式結算申報(6%):150萬x6%=9萬<12>不須繳納營所稅

2.全年營收為300萬:300萬x6%=18萬;(18萬-12萬)/2=3萬(應繳稅額)

3.全年營業額為500萬元:500萬x6%=30萬;30萬x17%=5.1萬(應繳稅額)

因營業額的計算會牽涉到複雜的會計項目,納稅人不妨利用各區國稅局的免費試算軟體,省時又省力。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網站:http://service.ntbk.gov.tw/etwmain/front/ETW158W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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