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13日 星期四

公司法專欄/大同條款的審思

針對公司法修正條文中,俗稱「大同條款」內容的評論,非常有深度的文章,值得您細細品味🤔
公司法第173-1條第1項:繼續三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份之股東,得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
有兩個思考層面:一是陸資犯不犯台以及主管機關如何把關及查核,似乎與修正公司法本身無涉;二是對於持股過半之股東,本就應授與其關鍵性影響力的股東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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