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25日 星期日

自107.1.1起財團法人獲配股利所得 要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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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近日核釋,機關或團體獲配股利收入得自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的收入中減除規定部分,停止適用,自107年1月1日起實施。換句話說,財團法人等機關或團體獲配股利或盈餘,不再是免稅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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