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29日 星期一

營利事業資產重估 2月1日星期四申辦

所得稅法第61條規定,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廠房、設備和無形資產)、遞耗資產及無形資產遇有物價上漲達25%時,得實施資產重估價。財政部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提供的台灣地區躉售物價指數,編造發布「資產重估用物價倍數表」,106年度物價指數已較68年度以前年度(包括68年度)上漲達25%以上。

符合資產重估價的企業應在今年21日至31日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企業資產重估後,按新價值提折舊,每年的折舊費用勢必調高,所得也就跟著減少。




想知道更多財金稅務新聞嗎?
搜尋
Facebook
>>厚德載物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Line
>>@humble.tw
http://www.humble.tw/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