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14日 星期六

公司從事研究發展取得之政府補助款,除列為收入外,並應自申請租稅獎勵之研究發展支出中減除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及中小企業列報適用投資抵減之研究發展支出,不包括政府補助款在內,也就是說,列報適用投資抵減之研究發展支出應減除政府補助款,以避免同一筆研發支出享有政府補助及租稅減免的雙重優惠。



 該局指出,政府為鼓勵公司從事研究與發展,提升國際競爭力,以健全經濟發展,對於公司之研究發展支出,訂有租稅減免之獎勵規定;但是公司若有向各級政府機構申請研究補助,並已取得政府補助款,記得要注意,除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將該筆補助款列報收入外,並應自申請租稅獎勵之研究發展支出中減除。...


該局舉例說明,於查核轄內某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列報研究發展支出2,000萬元,並依產業創新條例申請適用研發投資抵減稅額300萬元(2,000萬元×抵減率15%)。嗣經進一步查得,該公司於當年度有取得經濟部給付研究發展計畫補助款500萬元,該公司雖已依規定將補助款列報其他收入,惟發現該補助款並未自申請投資抵減的研究發展支出中減除;經國稅局依規定減除後,核定適用研究發展投資抵減稅額225萬元【(2000萬元-500萬元)×抵減率15%】。

該局再次提醒,公司從事研究發展取得之政府補助款,除列報收入外,並應自申請租稅減免之研究發展支出中減除,以避免同一筆研究發展支出享有政府補助及租稅減免的雙重優惠,遭國稅局核減費用及補稅。

~摘錄自[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6.1.13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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