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12日 星期四

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方案之適用範圍及應填發憑單情形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方案已於103年1月8日施行,採行「原則免填發,例外予以填發」之作業,即憑單填發單位原則上「得免」於每年2月10日(每年1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者填發期間延長至2月15日)前填發所得憑單予納稅義務人。

該局說明,105年度各類所得適用免填發憑單之範圍,應符合下列情形:


一、憑單填發單位於106年2月6日前向稽徵機關申報之105年度所得免扣繳憑單、扣繳憑單、股利憑單及相關憑單。
二、 所得人為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含境內居住之國人及外僑)。

該局指出,除納稅義務人要求填發憑單外,下列情形仍應依現行規定主動填發憑單:
一、 憑單所載的所得人為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執行業務事務所、信託行為之受託人。
二、納稅義務人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三、 憑單填發單位逾期(106年2月7日以後)申報或更正的憑單。
四、 憑單填發單位有解散、廢止、合併、轉讓、裁撤或變更的情形,所申報的憑單。
五、其他不符合前揭適用免填發範圍的憑單。

該局呼籲,符合適用免填發憑單之納稅義務人如要求填發時,憑單填發單位仍應填發,且應提供納稅義務人多元且便利之申請及收受憑單管道,以維納稅義務人權益。

~摘錄自[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6.1.12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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