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17日 星期二

106年度個人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之基本所得額金額、計算基本稅額時基本所得額應扣除之金額及免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保險死亡給付金額與105年度相同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於105年12月8日公告106年度個人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之基本所得額金額、計算基本稅額時基本所得額應扣除之金額及免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保險死亡給付金額,仍維持與105年度相同,說明如下:

 一、105年度個人之基本所得額在670萬元以下者,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
二、105年度個人之基本所得額金額超過670萬元者,其基本稅額為基本所得額扣除670萬元後,按20%計算之金額。...
三、該條例規定之保險死亡給付,106年度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3,330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凡是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有:
1.海外所得;
2.特定保險給付;
3.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交易所得;
4.綜合所得稅之非現金捐贈扣除額等應列入計算個人基本所得額項目;

依該條例規定於加計個人綜合所得淨額後,計算個人之基本所得額時,如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者,以基本所得額扣除670萬元之淨額,按20%計算基本稅額。
該局提醒,基本稅額應先與一般所得稅額作比較。如果一般所得稅額高於或等於基本稅額,則不必再繳納基本稅額,只要依原來的綜合所得稅規定繳稅即可。如果一般所得稅額低於基本稅額,除依原來的綜合所得稅規定繳稅外,應另就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的差額繳納所得稅,且該差額不得以[投資抵減稅額]減除之。

~摘錄自[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6.1.17新聞稿~
搜尋Line ID:@humble.tw
搜尋Facebook《厚德載物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按讚,分享日常生活中的財稅資訊!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