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7日 星期一

房屋增貸利息 不得列報扣除





有關於房屋購屋借款利息30萬可自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扣除的相關規定如下:
1. 限於因「購屋」借款所產生的利息費用淨額30萬元限度內(若有儲蓄投資所產生的利息收入,需先扣除);

2. 不含因借款合約「轉貸」所增加的貸款利息費用金額;

3. 適用範圍:以每戶一屋為限,且房屋為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所有,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已辦妥戶籍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向金融機構借款購屋支付利息;

4. 證明文件:當年度繳納利息單據正本,利息單據上如未載明該房屋的坐落地址、所有權人、房屋所有權取得日、借款人姓名或借款用途,應由納稅義務人自行補註及簽章,並提示建物權狀及戶籍資料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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