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29日 星期四

重購自用住宅 二年內准退稅













 


個人2016年1月1日以後買賣自住房屋、土地,申請適用重購退(抵)稅優惠需同時滿足下述條件:

1. 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該自住房地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

2. 出租限制:自住房地出售的前一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3. 適用情況:先買後賣,或是先賣後買均可;以配偶一方出售自住房屋土地,而另以配偶之他方名義重購者,亦得適用;

4. 期間限制:

A. 2年限制: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的時間(以完成移轉登記日為準)差距在二年以內;
B. 5年限制:該重購的新房地於重購後五年內應供自住使用,不得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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