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17日 星期三

賠錢賣屋 列損失有條件













20160818-1

有關於賠錢售屋,認列損失的要件,摘要如下:

Ø  核實認定:以出售價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採用這個方法應該檢附買進、賣出之契約(私契),且契約書應附有收、付價款之紀錄或另有收、付價款之憑證;

 
Ø  出售房屋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其未能提供實際成交金額或實際成本資料查核者,按下列標準計算其所得額:
1.
有實際成交金額,無實際成本者,如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以實際房地總成交金額,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之比例計算歸屬房屋之收入,再以該收入之15%計算其出售房屋之所得額:
(1)
臺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新臺幣7,000萬元以上。
(2)
新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新臺幣6,000萬元以上。
(3)
臺北市及新北市以外地區,房地總成交金額新臺幣4,000萬元以上。

2.除前款規定情形外,按下列標準計算其所得額:
以出售年度房屋評定現值按財政部頒布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核算。若標的房屋出售年度適逢坐落地鄉、鎮或縣轄市升格,則以交易之時點為準。

Ø  使用條件及時間限制: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的財產交易所得為限,若是當年度(102)沒有財產交易所得,損失餘額可以從後三年(103-105)度的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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