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3日 星期日

企業六大所得 別短漏報

















20160704-1

營利事業申報其年度收入時,需要檢視是否涵蓋以下各項收入,避免漏報短報之情況:

1. 各級政府各項補助款收入;
2. 保險理賠收入;
3. 金融機構利息收入;
4. 外銷出口收入;
5. 海關退稅收入;
6. 違約金收入;
7. 主要營業收入;
企業漏報收入的補救措施:

1. 罰則:除補稅及按日加計利息外,還處漏稅額二倍以下罰鍰;一年內漏報達三次者,將被勒令停業;(按郵政儲金匯業局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

2. 例外規定:企業短報收入,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調查前,自動按正確資料計算所得額,並補繳所漏稅額及加計利息後,向轄區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辦理更正申報,依法可免除稅法有關處罰。

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一律免除處罰;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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