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關自身權益,汽機車牌照稅逾期未繳,行駛在路上被查獲,那就代誌大條了...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未繳納使用牌照稅的車輛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除了補繳本稅外,會再按欠稅金額處1倍以下的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使用牌照稅是在每年的4月份開徵,營業用車輛分上、下期,分別在4月及10月開徵,繳納期限為1個月,逾期繳納者,每逾2日會加徵1%滯納金,逾期30天仍未繳納且行駛或停放路邊被查獲者,會處欠稅金額1倍以下的罰鍰。
稅務局表示,為了維護租稅公平,各縣市地方稅稽徵機關會運用各種方式,例如:設置車牌自動辨識系統拍照、路邊停車拍照、停車檔案交查及警察機關舉發違規等資料,查緝舉發違章車輛,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務必依限繳納使用牌照稅,以免被查獲而受罰。
~摘錄自[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106.2.10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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