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有營業人詢問取得公用事業自105年1月1日起開立無實體電子發票,是否需列印並保存電子發票證明聯,以憑列支營業費用?
該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1條及第24條規定,營利事業對外營業,應於發生時自他人取得原始憑證,惟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接收之原始憑證(如:無實體電子發票),除應儲存於媒體,並於記帳憑證載明憑證字軌號碼外,毋需依次編號黏貼或裝訂成冊。
該局指出,營業人對外營業取具無實體電子發票,毋需列印及保存電子發票證明聯,僅需下載並儲存該等憑證之媒體檔案,並於記帳憑證註記發票字軌號即可。營業人可憑各公用事業填發之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所載之載具號碼,至各公用事業建置之「電子發票會員平台」查詢各公用事業開立之無實體電子發票字軌號碼,或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http://www.einvoice.nat.gov.tw/),以「營業人」身分登入,下載並儲存各公用事業開立之無實體電子發票之媒體檔案,以作為原始憑證。
該局呼籲,會計憑證電子化,可使營業人帳務處理更為便利,且毋需列印並保存電子發票證明聯,節能減紙,一舉數得。
~摘錄自[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106.2.10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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