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用自用住宅自住的朋友們,千萬別疏忽了適用優惠稅率的規定喔,不然就虧大了....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如全戶戶籍遷出該址,將無法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千分之二課徵地價稅,而須改按一般用地稅率累進課徵,稅率為千分之十至千分之五十五,稅負相差至少4倍。
該局進一步表示,地價稅經申請核准按自用住宅特別稅率核課後,並非永久適用,該筆土地除了必須持續沒有供營業使用及未出租外,不間斷之戶籍登記亦是必要的條件。有納稅義務人誤認為雖將全戶戶籍遷出,但實際居住於該處且作住家使用,未出租也無營業情形,就仍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而未向地方稅務局申報,致日後遭查獲補稅並處短匿稅額3倍以下之罰鍰,請納稅義務人特別留意,以免受罰!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至少要有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其中1人戶籍設立於該處,如已將全戶戶籍遷出者,應將戶籍重新遷入,並於106年9月22日前重新提出申請,才可以自今年起恢復適用。
~摘錄自[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106.2.10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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