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7日 星期六

產後護理機構如有收取日常生活服務費用,是否要辦理營業登記及報繳營業稅?











朴子市林主任問:產後護理機構如有收取日常生活服務費用,是否要辦理營業登記及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答覆:自財政部105年12月21日台財稅字第 10500709640號令發布日起:

1.課徵營業稅:產後護理機構收取之日常生活服務費用,包含住房費、嬰兒奶粉及尿布、清潔衛生用品及一般飲食等,非屬醫療勞務範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2.免徵營業稅:依法設置的產後護理機構所提供之護理評估、指導及處置、醫療診療及諮詢費等,屬於產後護理服務,免徵營業稅。

國稅局呼籲營業人應先行自我檢視,基於愛心辦稅,符合上述規定者,自即日105年12月21日起至106年6月底前為輔導期間,該輔導期間如有經人檢舉或未依規定報繳營業稅者,補稅免罰。是請符合規定營業人儘速向所轄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及報繳營業稅,以免事後經查獲補稅處罰。

~摘錄自[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106.1.6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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