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近日有民眾來電詢問,於自家頂樓搭蓋棚架,是否要課徵房屋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財政部70年7月14日台財稅第35738號函釋,屋頂搭建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之棚架,係屬增加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應併同房屋核課房屋稅,惟未設有門窗、牆壁之屋頂棚架,除供遮陽防雨外,其所能增加房屋之使用價值非常有限,為減輕納稅人之負擔,此類簡陋之棚架,免予課徵房屋稅。但屋頂棚架如設有門窗、牆壁或供遮陽防雨以外之目的使用者,仍應依法課徵房屋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
至1樓未設有門窗、牆壁之棚架,建築在地面上,係供居民通行或置物之遮陽防雨使用,與保護屋頂之遮陽防雨使用不同,且1樓棚架可隨時變更使用,與屋頂簡陋之棚架,仍屬有別,故無免徵房屋稅之規定。~摘錄自[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106.1.6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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