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31日 星期六

營利事業經查獲虛報薪資,雖然核定所得額為虧損,仍應受罰









營利事業經查獲虛報薪資,雖然核定所得額為虧損,仍應受罰

  [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營利事業遭檢舉虛報薪資,如經稽徵機關查證確有虛報情事,雖然營利事業主張減除該筆虛報薪資支出後,所得額依然為虧損,並無實際逃漏應納稅額,但此種情形依照稅法規定,仍應予以處罰。

    該分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課稅所得額為-2,000,000元,嗣後經檢舉人檢舉虛報薪資費用500,000元。稽徵機關調查後,認定甲公司確實虛列薪資費用500,000元,經剔除該筆薪資費用後,課稅所得額為-1,500,000元。甲公司雖然主張並無實際逃漏應納稅額,但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應就短漏之所得額500,000元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17%核算漏稅額85,000元(短漏報所得額500,000元×稅率17%),處以2倍以下之罰鍰,惟最高不超過90,000元,最低不少於4,500元。 該分局呼籲營利事業應如實申報成本費用,切勿虛列,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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