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527-1
依據加值型與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6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營業人:
一、 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
二、 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
三、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固定營業場所。
因此,自然人個人,不在銷售貨物之營業人的範疇之中,不應作為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若稅局以「實質營業行為」作為對「自然人課徵營業稅的依據」,則需負舉證之責任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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頻繁進出房市恐要繳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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