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527-2
依據所得稅法第112條規定:
納稅義務人逾限繳納稅款、滯報金及怠報金者,每逾二日按滯納之金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期三十日仍未繳納者,除由稽徵機關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外,其為營利事業者,並得停止其營業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
提醒針對104年度經試算後需要繳納稅款之個人及營利事業,須於105.5.31前即時申報及繳納稅款,以免受罰!
相關連結詳:倒數5天!
3成5還沒報稅 滯納金6月3日起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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