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525-1
反避稅條款要能夠發揮效力,非常贊成此篇文章的建言,內外兼具是唯一的途徑:
1. 內:透過國內反避稅條款立法,確定法律執行依據;
2. 外:透過國與國間簽訂租稅協定(含共同申報標準),確保可以取得跨國追稅的財務資訊
反避稅條款,也是國家政治力的展現,它不應該只是大國的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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