換要保人屬於贈與的情況依據:依保險法規定,要保人所繳納保險費累積之權利價值屬要保人所有,本案甲君變更要保人為子A君及B君,相當於把2015年以前繳納保險費累積之權利價值無償讓與子A君及B君,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之贈與要件。
1. 狀況一:市面上常見的「三代保單」恐涉及「遺產稅」;
2.
狀況二:在上述狀況一的案例中,倘若發生意外事故死亡的是被保險人,也就是子女(第二代),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為孫子(第三代),當受益人與要保人不同人的時候,孫子所領到的保險給付需併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3.
狀況三:為了避免事出突然,導致要保人投保的保單變成遺產,也有人乾脆以祖父母(第一代)出資,子女(第二代)同時作為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孫子(第三代)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贈與稅問題;
4.
狀況四:祖父母(第一代)在保單有效期間內,將要保人的身份更改為子女(第二代),同樣涉及「贈與稅」,贈與金額依變更合約成立時當下的保單價值準備金為主。
5.
狀況五:當投保可以年年領回生存保險金的儲蓄險,要保人為祖父母(第一代),被保險人為子女(第二代),而將生存保險金直接由保險公司匯入子女(第二代)帳戶,因要保人與受益人不同,子女所獲得的生存保險金需併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搜尋Line ID:@humble.tw
搜尋Facebook《厚德載物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按讚,分享日常生活中的財稅資訊!
http://www.humble.tw/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