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9日 星期一

死亡前兩年贈與配偶 列遺產
















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贈與配偶的財產此事要非常慎重,理由如下:

1.     前述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課稅,但仍應視為其遺產課稅;
2.     前述財產不適用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民法第1030條之11項規定-但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慰撫金不得列入計算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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