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21日 星期五

營利事業房地合一所得額不得減除土地增值稅-新制下













房地合一稅實施之後,到底企業的土地增值稅與營利事業所得稅,兩者之間如何計算?

1.     新制下:房地收入-土地漲價總數額;
2.     舊制下:房地收入-土地增值稅;

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
營利事業自10511日起,出售1051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或10312日以後取得並持有2年以內房屋、土地,應依所得稅法規定,按出售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減除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課稅。
該分局提醒,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52項但書規定,土地增值稅不得列為成本費用,亦不得於收入項下減除;惟若營利事業出售房地非適用新制者,該筆土地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0條第7款規定,列為出售土地收入之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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