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電動車免徵[貨物稅]優惠延長至110年12月31日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現行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規定,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優惠措施於106年1月27日屆期,惟考量國內電動車輛開發初期以租稅減免扶植相關產業發展之必要性,該條文於106年1月18日修正公布,延長優惠措施至110年12月31日,盼鼓勵消費者購買綠能電動車輛,以推動國內電動車輛普及性,帶動電動車及相關產業發展,並達成節能減碳及實現政府綠能科技創新產業願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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