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26日 星期日

坑殺投資人 將重罰




















增訂:投信投顧董監事、經理人或受僱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的不法利益,或損害投信基金資產、全委資產利益,而從事違背其職務的行為,將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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