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
營利事業如果因為貨品品質有瑕疵,而遭客戶要求退回時,該筆銷貨退回應列於實際退回年度之銷貨收入減項,並應取具客戶出具銷貨退回證明單等相關文據。
該分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於104年11月銷貨給乙公司並開立發票100萬元,但因部分貨品有瑕疵,於105年2月遭乙公司退貨10萬及填發銷貨退回證明單,甲公司將該筆銷貨退回列於104年度銷貨收入的減項,惟依財政部67年7月3日台財稅字第34268號函規定,營利事業之銷貨因貨品瑕疵於次年度發生退回,其銷貨退回因所屬會計年度不同,應列為次年度銷貨退回處理。依此,甲公司應列為105年度銷貨退回,而非列為104年度銷貨收入的減項,該分局乃予以調整補稅。
該分局提醒營利事業,如有發生跨年度銷貨退回時,應正確列報於[貨品實際退回年度之銷貨收入減項],以免申報錯誤而遭補稅。
簡單說:就是何時發生銷貨退回,就作為退貨年度營業收入的減少!
~摘錄自[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 106.2.6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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