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修改內容:
A.
將「非金融事業或人員一併納入」:銀樓業、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從事與不動產買賣交易有關之行為、律師、公證人、會計師、信託及公司服務提供業、其他業務特性或交易型態易為洗錢犯罪利用之事業或從業人員;
B.
將洗錢交易的幫凶納入規範;
3.
慣用的洗錢手法:
A.
賭場洗錢:拿非法的錢,透過賭場贏錢的交易安排來洗錢;B. 不動產或古董透過人頭買賣安排洗錢:透過低價買入標的物,
高價出售給安排的人頭,進交易利得的方式洗錢;
C. 透過公司開設的OBU境外帳戶洗錢:透過貨物低買高賣的加價安排進行洗錢;
搜尋Line ID:@humble.tw
搜尋Facebook《厚德載物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按讚,分享日常生活中的財稅資訊!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