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2日 星期四

民國68年(含)及其以前年度取得資產 可重估減稅
















企業進行資產重估價減稅的法令依據:

1. 所得稅法第61條規定:營利事業的固定資產、遞耗資產及無形資產,遇有物價上漲達25%時,得實施資產重估價;
2. 何時取得的固定資產、遞耗資產及無形資產可以辦理重估價:民國68年(含)及其以前年度所取得的固定資產;
3. 申請期間:會計年度終了後第二個月起的一個月內提出申請。今年申請期間因適逢春節及國定假日,因此調整為2月2日至3月1日;
4. 申請文件:資產重估價申請書,載明資產取得日期、會計年度起迄日及曾否辦理資產重估價日期)

相關連結詳:38年前取得資產 可重估減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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