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申報土地增值稅於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內申報者,以訂約日當期之公告現值為準,如逾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始申報者,以受理申報機關收件日當期之公告現值為準。
該分局舉例說明,皮先生於105年12月14日訂立買賣契約,至106年1月13日始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收件,從訂定契約之日起計算至申報日有31天,已經超過30天,所以應以106年度之公告現值來核課土地增值稅。
~摘錄自[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 106.1.25新聞稿~搜尋Line ID:@humble.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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