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稅捐稽征處]表示,自即日起至3月31日止,全面清查已核准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案件,若查獲5年內有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者,將追補原退還的稅款。
該處指出,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於2年內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自用住宅用地,符合一定條件者,可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稅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的金額。此類經核准退稅的案件,稽徵機關將自新購土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列管5年,倘列管期間內發現有移轉他人、出租、營業或無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等情形,將依規定追補原退還稅款。
該處進一步說明,重購土地必須有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始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如因故將戶籍遷出,除為子女就學需要、因公務派駐國外或土地所有權人死亡等三項原因外,均應追繳原退還的土地增值稅。該處特別提醒納稅人,於管制期間內辦理戶籍異動時,應注意相關規定,以免影響自身租稅權益。
~摘錄自[[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106.1.25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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