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開股東會的權力是董事會,但若董事會遲遲不召開股東會藉以維持其經營權?該如何處置?
依公司法第173條第3項:董事因股份轉讓或其他理由,致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時,得由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
若公司派人員不願召開股東會,市場派即便已握有多數股權,大多情況也莫可奈何,只有少數情況,可以請求主管機關要求召開股東會,而且獲得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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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臨會申辦 宜明定准駁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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