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2日 星期一

汽燃費催繳期限延至1月3日



 
 
 
 
 
 
 
 
 
 
 

105年度汽、機車燃料使用費催繳期限為1051231日,公路總局已於11月底寄發雙掛號催繳通知書,車輛所有人逾期仍不繳納,將依公路法第75條規定處以罰鍰,提醒車主儘速繳納,以免受罰。

公路總局表示,11月底寄發汽燃費催繳通知對象包括自用車、機車及營業車,補繳期間至1051231日止,因本次催繳截止日適逢例假日,得順延至10613日,尚未繳納的車主,請把握最後幾天時間,儘速補繳。繳納方式除可持催繳通知書至金融機構、郵局、超商等臨櫃繳納外,亦可透過電話語音轉帳、「e-Bill全國繳費網」、監理服務網或「監理服務APP」進行線上轉帳繳納。若車主不確定是否已繳納,可逕向公路監理機關洽詢,或於超商使用多媒體設備查詢,也可透過「監理服務網」、「監理服務App」線上查詢及繳費,方便又迅速。

公路總局強調,1051130日公路法第75條修正增列「欠繳金額累計達新臺幣九百元以上者」之處罰條件,主要是考量許多民眾戶籍地與居住地不同時,常無法如期收到汽燃費繳費通知致逾期未繳,請車主主動向管轄監理機關申辦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登記,以維自身權益。雖然相關處罰規定已有放寬,監理機關針對未繳之欠費,後續仍會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向車主追繳。

相關連結詳:汽燃費催繳期限延至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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