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31日 星期六

信託受託人應依規定設置帳簿,並按帳列內容申報信託所得申報書、計算受益人之所得額及填報信託所得憑單


信託受託人應依規定設置帳簿,並按帳列內容申報信託所得申報書、計算受益人之所得額及填報信託所得憑單

  [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信託行為之受託人依所得稅法第6條之2規定應設置帳簿,詳細記載各信託之收支項目,並於每年1月底前依據帳載,填具上一年度信託之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及依規定計算受益人之所得額、扣繳稅額資料等文件,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信託所得申報。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信託契約成立後,信託財產受託人應申請[編配信託扣繳單位統一編號],並依法辦理信託所得申報。此外,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或設立稅籍,其銷售額除依法免徵營業稅外,應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該分局指出,受託人未依限或未據實申報信託所得申報書及相關憑單,應依所得稅法第111條之1規定處罰。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