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7025-1
營利事業可否以營利事業名義新購置乘人小客車?當然可以!
只是有限額的規定:
1. 一般營利事業新購置乘人小客車:自93年1月1日起新購置者,以不超過250萬元為限;超提之折舊額,不予認定。
2. 經營小客車租賃業的營利事業:自93年1月1日起新購置者,以不超過500萬元為限;超提之折舊額,不予認定。
3. 該項小客車如於使用後出售,或毀滅、廢棄時,其收益或損失的計算:以原購置金額(非限額)正常提列折舊之未折減餘額為計算基礎;
不要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喔!
相關連結詳:小客車提列折舊 有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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