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623-1
針對「捐地抵稅 按買價核算金額」的內容摘要如下:
1.
立法院財委會初審通過日期:105.6.22(三)
2.
修正條文:所得稅法第17條之4修正草案
3.
以往個人通過捐地抵扣個人綜合所得稅的操作手法:
A.
地價購地:個人高所得者以「低價(如:20萬)」購入基本上無法進行開發的畸零地,並將畸零地均贈給政府;
B.
高價抵扣:以畸零地的「公告土地現值(如:100萬)」(大於購入價格)作為捐贈費用抵減個人綜合所得額;
據此,個人現金支付20萬,但可以省稅100萬*45%,因此淨現金流出減少25萬元;
4.
修法重點:當個人以非現金資產進行捐贈時,以個人「實際取得成本」作為捐贈費用金額;實際取得成本無法得知者,由財政部訂定標準核定。
5.
適用時點:修正條文施行前已有捐贈而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的案件,「也同樣適用」;
相關連結詳:捐地抵稅 按買價核算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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