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23日 星期六

反避稅條款 政院周四討論




20160424-2
 行政院會20160421將討論所得稅法修正草案,其中「反避稅條款」的主要內容摘要如下:

1.      實際管理處所(PEM)在台灣,即使公司遠在巴拿馬,都視為國內企業課稅:所課之稅包括境內外所得、財產交易所得、海外股權移轉等,都須依法申報課稅。
2.      受控外國公司(CFC),無論不論盈餘有無匯回,都要計入母公司所得繳稅,據此也可切斷國內企業將盈餘留在海外子公司,以規避納稅的管道所謂受控外國公司是指符合下述條件之一者:
         A.        只要對於海外公司持股百分之五十以上;
         B.        有實質財務、人事控制權;
 

有關於「對於外國公司」無股權持股關係但有實質財務、人事控制權,此種情況是目前將盈餘藏在境外公司的主要手法,唯如何認定有「實質財務、人事控制權」,對於稅務機關而言,仍是一大挑戰,但卻是需要堅持的作法,給予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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