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20日公布保險法修正案重點共有四大項:
一、增訂要保人有14天契約撤銷權,並取消三天審閱期規定。
二、增訂用書面以外的方式,辦理詢問及交付保險契約彈性。
三、明確保險契約在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時即成立,不以交付保險費為生效要件,回歸雙方契約約定。
四、增訂主管機關得命令保險業停止經理人或職員於一定期間內執行職務,或得命保險業撤銷保險業務員登錄處分。
[摘自聯合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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