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23日 星期五

營業人以不實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不能舉證無故意或過失者,即應受罰,且不能以係受僱人之過失而卸責

📣針對企業因取具[不實進項憑證],如未有進貨事實,而請他人代開進項發票者,將導致的結果:
1. 二者擇一從重處罰:
A. 依行政罰法第7條第2項規定,核定補徵營業稅額,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按其所漏稅額處以5倍以下漏稅罰;
B. 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未依規定取得他人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行為罰;
2. 企業需舉證無故意或過失,且不能以係受僱人之過失而卸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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