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針對過去無法明確合理確認歸屬的利息支出部分,做出計算方式的修正。
未來票券商在經營自營業務投資債券時,產生出的債券免稅收入與持有債券的利息收入,若在減除與該等收入相關利息支出時,屬於無法直接、合理、明確歸屬的利息收入,可按照「全部出售債券免稅利益及損失合併計算之淨損益絕對值」與「應稅債券利息收入」的相對比例,計算分攤計算。
票券自營商於經營自營業務投資債券的部分,將以獲取的債券利息收入為主,與經常買賣股票賺取差價的模式有所不同,因此本次核定新的計算方式,可望降低票券商的應稅所得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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