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四種類別的跨境電商,107年5月份需要申報106年度的營利事業所得稅!
1.
外國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的電子勞務:如單機軟體、電子書等;
3.
外國營利事業利用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有實體地點使用的勞務取得的報酬,無論是否透過外國平台業者,如其勞務提供或經營地點在我國境內者,如Trivago,booking.com, Uber等;
4.
外國平台業者建置交易平台供境內外買賣雙方進行交易,買賣雙方或一方為我國境內個人、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其收取的報酬為我國來源收入。提供網購交易平台之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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