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19日 星期一

跨境電商四類所得 要課徵營所稅















以下四種類別的跨境電商,1075月份需要申報106年度的營利事業所得稅!

1.         外國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的電子勞務:如單機軟體、電子書
2.         外國營利事業利用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提供即時性、互動性、便利性及連續性的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買受人。如線上遊戲、線上影劇、線上音樂、線上視頻、線上廣告Facebook等;
3.         外國營利事業利用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有實體地點使用的勞務取得的報酬,無論是否透過外國平台業者,如其勞務提供或經營地點在我國境內者,如Trivagobooking.com, Uber等;
4.         外國平台業者建置交易平台供境內外買賣雙方進行交易,買賣雙方或一方為我國境內個人、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其收取的報酬為我國來源收入。提供網購交易平台之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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