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21日 星期日

未分配盈餘所得漏報 分開罰

企業申報所得稅時若虛報營業成本,導致短漏課稅所得與未分配盈餘,兩者皆為違法行政法義務,依照行政罰法第25條規定,應該分別處罰,並沒有重複處罰的問題。

 舉例說明,A公司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虛列營業成本,導致短漏報課稅所得,A公司主張兩者處罰目的相同,應擇一處罰,對此申請複查,最後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南區國稅局強調,漏報營利事業所得與未分配盈餘是兩種不同的行為,根據所得稅法的規定,就是兩種不同的法律義務,處罰上當然也是分開處罰。



想知道更多財金稅務新聞嗎?
搜尋
Facebook>>
厚德載物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Line >>@humble.tw
http://www.humble.tw/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