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福團體和機構所有的身心障礙服務接送車,以及長期照顧服務接送車,經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同意者,可申請三輛以上免徵使用牌照稅,但須符合三要件,包括取得地方政府同意證明函、以非營利為目的、特殊車種應具備固定輔助設備與特殊標誌。
社福團體和機構須先向中央、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社政主管機關取得證明函,證明函應記載包括設立依據;立案宗旨非以營利為目的、落實社會福利服務工作、特殊車種名稱及應具備的合法固定輔助設備、特殊標幟。
再向車籍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並檢附五項文件:立案證明,若辦理法人登記者應附法人登記證書、組織章程、社政主管機關核發的證明函、載明特殊車種的行車執照,或新領牌照登記書,車輛有合法固定輔助設備及特殊標幟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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