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因侵權行為給付國外營利事業賠償金,依法代扣的稅款是國外營利事業應負擔的稅損,所以不得列為該國內公司的損失費用。
104年甲公司因侵害日商株式會社的註冊商標權,依和解協議書內容須賠償和解金2,500萬元,甲公司應依規定扣繳稅額500萬元,該公司除申報其他損失-侵權和解金2,500萬元外,而這500萬應為甲公司依法代扣的稅款,是國外營利事業應負擔的稅損。
想知道更多財金稅務新聞嗎?
搜尋
Facebook >>厚德載物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Line>>@humble.tw
搜尋
Facebook >>厚德載物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Line>>@humble.tw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