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住宅用地享有土增稅重購退稅有五年管制期,各地方政府近期已陸續展開全面清查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土增稅管制案件,如有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者,如供營業使用、出租或遷出戶籍等,將追繳原退還的土地增值稅。
土地稅法規定,兩年內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自用住宅用地,符合一定條件者,可就其已納土增稅額內,申請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的金額。
舉例說明:若A將原現值450萬元的自住房屋賣出,依法繳10萬元土增稅,不過A再購入價值480萬元新屋,此時A若申請退還土增稅,便會計算其新購屋480萬元與其舊屋賣出所得440萬元(扣掉土增稅),此兩者差額40萬元,大於原來繳納的10萬元稅款,依法可申請退回原來10萬元的稅款。
若今天A新購入的房屋價值為440萬元,在與其舊屋賣出後扣掉稅金的金額相同、沒有差額時,原本繳納的土增稅款10萬元便不得申請退回。
另案例中,A賣出原屋價格450萬元、繳納土增稅30萬元,購入新屋價格440萬元,此時,新屋與原賣屋扣稅後所得僅差20萬元,A申請重購土地退還土增稅,也僅會就差額的部分退還20萬元,而不是30萬元全額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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