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10日 星期二

機關團體免所得稅 須會計師查核申報















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新台幣1億元以上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其本身的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的所得免納所得稅者,應符合二要件:

一、是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各款規定
二、是依同條第2項的規定委託經財政部核准為稅務代理人的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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