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企業透過Google、Facebook等外國社群網站、交易平台登載網路社群廣告之注意事項:
1.
法令依據: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第3點規定;
2.
課稅對象: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的外國營利事業,利用網路提供社群廣告服務給我國營利事業所收取的報酬,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3.
扣繳率及扣繳稅款交付國庫期限:20%稅率扣繳,並應依限在代扣稅款之日起十日內,將扣稅款繳交國庫,並開具扣繳憑單,以免受罰;
4.
扣繳義務人:向Google、Facebook支付廣告費之
A.
事業負責人:也就是營利事業的老闆;
B.
機關、團體、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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