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政府執行法人及個人反避稅條款(CFC)的前提:
A.
台灣與各國簽訂租稅協議;
B.
台灣加入CRS體系:國際版肥咖(共同申報及應行注意標準,CRS)落實執行稅務帳戶資訊自動交換;
C.
立法及宣導完成;
2.
預計最快實施的時間:2018年(民國107年);
3.
課稅範圍:CFC的公司股東,若本人、配偶及二等親,持有比重達資本額或股份的一半以上或具有重大影響力時,該境外公司就被視為CF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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